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主任選任辦法

78年3月25日 77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85年5月27日 8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14日 9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23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5月9日 報校同意備查
102年1月14日 101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3月27日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10日 101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16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修正
106年4月17日105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5月24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之人選,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選任委員會投票選舉產生之。本辦法所稱之專任教師不含客座或不佔缺之合聘教師。

第三條  系主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條  凡本系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除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外,皆得列為當然候選人。

第五條  系主任人選之產生,應由選任委員以無記名票選方式行之。選舉前由系辦公室製妥具有被選舉權者之全部名單。選舉人行第一次投票時,由該名單中最多圈選二位。經彙計後,依下列辦法產生第二次投票之被選舉人名單:

一、得票最高之前三位列入名

二、若第一高票人數超出三位時,則所有第一高票者均列入名單;第二高票以下即不予計算。

三、若第一高票未達三位,而加上第二高票的人數超出三位時,則所有第二高票以上者均列入名單;第三高票以下即不予計算。

四、若第一高票加上第二高票仍未達三位,而加上第三高票的人數超出三位時,則所有第三高票以上者均列入名單。

五、若第二次投票之被選舉人名單中有人退出,致使名單人數未達三位時,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之。第二次投票時,選舉人就上述名單中圈選二位;以得票較高的前二位為推薦人選,報請校長就中聘兼之。

第六條  現任系主任應於卸任二個月前召開選任委員會,辦理下任系主任之推選。

第七條  現任系主任任期超過一年,如經本系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認為不適任,應即召開系務會議。另由與會教師互推一人為專案主席,處理信任投票事宜。討論投票前,現任系主任應先退席迴避。若經系務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續任,應即由系務會議報請院長轉請校長解除其系主任職務。惟對系主任之信任投票不得於同一任期內重複舉行。

第八條  系主任若於任內休假、請假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或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或因故辭職、退休或出缺,應立即依本辦法辦理新主任之推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