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系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

78年3月25日 77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82年 4月13日 81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23日 95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14日 9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23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5月9日 報校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規則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系務會議為最高權力組織,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全體專任教師不分職級均為與會成員,且均擁有平等之發言、表決權利。本系研究生學會、大學部學會得選舉代表列席。系主任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系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二次。如經本系現有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系主任應於二週內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應有詳細紀錄,並於會後一週內,應將會議決議事項影印分送全體教師。

第四條  本系專任教師(不含客座)得經二人以上連署向系務會議提案。系務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若有重大議案,應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系務會議討論並議決下列事項:

一、課程之設計。

二、研究與發展方向之釐定。

三、招生相關事宜。

四、經費之分配與運用原則。

五、委員會之設置及其組織與權責。

六、委員會決議案之追認。

七、其他與系務有關之重要問題。

第六條 本系應設「教授諮詢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教授與副教授延長服務、教授休假研究等事宜,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第七條 本規則及其他委員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系務會議修正之。

第八條 本規則所謂之「專任教師」不包括客座、擴大延攬案及短期聘任案等所聘請之各級教  師。

第九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