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86年10月 6日)通過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87年 6月 8日)修正
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教授諮詢委員會(91年6月24日)修正通過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教授諮詢委員會(92年9月8日)修正通過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92年10月13日)修正通過
101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10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為處理本系研究生獎勵金(以下稱本獎勵金),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獎勵金之規畫、分配、審查、考核、申訴等事項由教授諮詢委員會負責。

第三條      每學期獎勵金之學習項目及內容於開學1個月前公告並開放申請。凡本系在學之研究生均可申請(依規定填寫申請書乙份、同意書乙份)。領有本獎勵金者,須依規定參與學習教學、服務或研究。

第四條      本獎勵金於每學期開學後,依校方撥款金額調整之,必修討論課教學課程與其他研究與服務學習事務所分配之金額比例為2:1。

第五條      本獎勵金每學期之學習項目均由指定教師簽證之作業規劃表決定(教學、服務及研究之學習範疇列明於作業規劃表)。學習成效由該指定教師負責評量。倘有學習成果不佳或申訴之情況,由本系教授諮詢委員會處理。

第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得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送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