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85年1月8日)通過
九十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90年10月22日)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99年6月14日)修正通過
112.05.22 111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6.07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8.03 112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11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下稱本學系)為辦理各項招生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立招生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由本學系專任教師七名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並推選其中一人擔任本委員會召集人。
三、本委員會負責本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各項入學招生試務工作,其職掌如下:
(一)制訂本學系各項招生簡章。
(二)研擬資料審查、命題、閱卷及口試等試務作業。
(三)其他招生相關事項。
四、本委員會應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遇有時間緊迫或特殊情況,本委員會之議決得採通訊方式進行。
五、各項招生考試(筆試、口試、書面審查)委員,由本委員會參酌教師專長聘任之。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對於各項試務工作負有保密之義務。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如有三親等內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報考時,應主動告知並迴避。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