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八十八年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89年3月6日)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89年5月20日)通過

89年6月20日第2157次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九學年第一次系務會議(90年3月19日)修正通過

九十學年第一次系務會議(90年10月22日)修正通過

九十學年第二次系務會議(91年3月4日)修正通過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91年3月6日)修正通過

91年3月26日第22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91年6月17日)修正通過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94年5月2日)修正通過

94年6月1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7月19日第239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95年5月8日)修正通過

95年6月21日文學院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9月27日文學院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24日第245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101年4月23日)修正通過

                                101年6月6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8月14日第272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2月23日10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月9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2月11日第2798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105年1月9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

105年12月26日105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4日文學院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24日第293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12月11日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月3日文學院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1月23日第298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年12月30日108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月8日文學院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2月4日第306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9月28日109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14日文學院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7日第3080次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一、本作業要點依據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二、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本系教師之聘任案,除依相關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新聘專任教師之聘任,應先由課程委員會及本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本系需要之學術專長領域及擬聘名額,採公開方式徵求,並於擬起聘日半年前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雜誌或網站上。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2個月。

    (二)新聘教師審查以學術著作審查為主。必要時,得要求提供原服務單位之教學及服務表現。

    (三)申請人應提出學位證書影本、履歷自傳、著作目錄、經歷證件影本、專長與研究方向、曾授課程大綱(無教學經歷者免)、可開授課程大綱(包括本系必修科目)及著作,連同推薦書二封,經系辦公室送請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

   送審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已出版公開發行,或出具將出版證明之專書、專書論文。以專書、專書論文為代表作送審者,應檢附經審查通過後出版之相關證明。

      2.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以期刊、專書論文為代表作應至少二篇,專書得以一本為代表作。聘任為助理教授(或講師)等級者,得以其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為代表作送審。

送審著作中,代表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本次聘任送審 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本次聘任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五年或七年內之起算日,以教師證書審定生效日(免送審者以起聘日)往前推算五年或七年內。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四)應徵人數達3人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但如情況特殊,甄選之應徵人數未達3人時,經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後,始可進行甄選程序。

   (五)申請人如其最高學歷為本校授予,且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構)學校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工作2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前項工作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六)申請人之學術著作及教學、服務資料,應於本委員會開會審查前公開展示一週以上。系內同仁如有質疑,得以書面提送本委員會討論。

   (七)系主任應將申請人之學術代表作及參考著作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審查,審查人選由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所提四至六個建議名單中聘請之。並將審查意見書及著作一併提送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討論。審查者之姓名,應予保密。

   (八)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據前款各項資料對申請案充分討論後始得表決,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由本系送院校推薦聘任。

三、 本委員會審查本系教師之升等案,除依相關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依規定通過教師評鑑或奉校方核定免辦評鑑,並於當學年第二學期在校有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者,或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依規定返校義務授課者。(詳參文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2、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十六之一、十七、十八條規定。但副教授年資未滿四年或博士後未滿十年、助理教授年資未滿四年或博士後未滿五年者,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事實與說明(如獲科技部【含原國科會】傑出獎或研究獎項、教育部所頒學術獎、國家講座獎項等事蹟。)

3、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起至本次申請升等之學期止,應具備下列事蹟:

(1) 執行經科技部審查核定之專題研究計畫且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不含協同主持人)至少一次。以作品、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得計建教合作案。本校編制內之專任助理教授、講師升等申請期限前連續五年申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未獲核定者,除升等著作外以一級期刊及二級期刊各一篇,或已出版且經審查之專書代替一次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2) 國際化:應有出國研究半年以上(可分段累積),或參與重要國際會議發表一次以上,或參與國際合作計畫之實績,若無相關經歷者,得由院長敘明原因推薦之。

  • 為鼓勵教師長期深耕追求國際卓越,升等教師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者,教評會得優先推薦:

          1、教學:主動積極教學,且能引導學生提升學習成效,且有具體事蹟及證明。如:申請升等前五年內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一次、優良獎五次者(一次教學傑出獎或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獎),或其他教學重要獎項。

          2、研究:以達到研究創新為標竿。升等副教授者,其研究具開創性,居國內領先地位;升等教授者,其研究具國際知名度及影響力,或居學術界卓越地位。如:申請升等前一職級期間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吳大猷先生紀念獎、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或中央研究院人文與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獎,或其他研究重要獎項。

          3、服務:引領知識連結在地社群,彰顯大學的社會責任和公共價值,且有具體事蹟及證明。如:申請升等前五年內曾獲本校校內服務優良獎、社會服務優良獎或其他服務重要獎項。

      4、國際合作:深化國際連結,並促進本校國際聲望,且有具體成效及證明。

  • 教師升等審查包括研究審查、教學審查、服務審查三項。研究審查占七十分,教學審查占二十分,服務審查占十分。

      研究、教學與服務之審查及評分標準如下:

  1. 研究審查及評分:

      (1)各級教師之研究成果應具原創性,且在所屬之學術領域有優異表現。

      (2)送審著作中,代表作及參考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a.已出版公開發行,或出具將出版證明之論文集、專書、專書論文。以論文集、專書、專書論文為代表作送審者,應檢附經審查通過後出版之相關證明。

 b.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c.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3)送審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4)由申請人擇定送審著作至多六篇,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5)送審著作中,除代表作外,升教授至少應另有二級以上期刊論文四篇;升副教授、助理教授至少應另有二級以上期刊論文二篇。但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升副教授至少應另有二級以上期刊論文一篇。(期刊之分級,詳見附錄)

           以專書為代表作者,升教授至少應另有二級以上期刊論文二篇;升副教授、助理教授至少應另有二級以上期刊論文一篇。

      (6)以期刊論文為代表作者,應有二篇以上發表於一級期刊。

      (7)以專書論文為代表作者,須由本委員會認定等同一級期刊論文,且最多採計一篇。

      (8)以論文集或專書為代表作者,其內容必須為同一主題或環繞同一主題立論之著作。

      (9)以論文集或專書為代表作者,該書之篇幅,外文著作至少一百二十頁,中文著作教授級至少十二萬字,副教授級至少十萬字,助理教授級至少八萬字。

     (10)研究審查之評分:極力推薦等級者得分為八十八分、推薦等級者得分為八十二分、不推薦等級者得分為七十分,系教評會依申請人著作審查之平均分數計分。研究審查有二位不推薦等級,則不通過推薦升等。

  1. 教學審查及評分:

(1)各級教師應兼重言教及身教,充分準備所授課程,並展現教學熱忱。

(2)升等教師應提供申請升等前五年內課程資料表,課程大綱與進度、教材、作業設計及試題、成績報告單、學生評鑑資料等,以供評鑑。

(3)如有教學重要創新,應提供資料與說明。

(4)教學審查之評分:資料評分(70%)及教評會委員評分(30%)兩項加總,若未達80分,則不通過推薦升等。

              資料評分為教學時數占60%及教學評鑑占40%。以申請升等前五年內各學期之平均分數為其評分。

            a.教學時數:每週實際授課時數平均計算,符合基本授課時數,獲80分之基本分,每多1 小時加5分。擔任導師加5分;指導研究生每人加5分,指導研究生項目最高計算至10分。以上各項總和,計算至滿分為止。獲本校教學傑出獎者,自獲獎當學年起5年,每學年教學時數之基本分為100分;獲本校教學優良獎者,該學年教學時數之基本分為90分,各項總和,計算至滿分為止。

            b.教學評鑑:教學評鑑總平均值4.0,獲80分之基本分,每增減0.1得增減2分,增分計算至滿分為止。

  1. 服務審查及評分:

             (1)各級教師對系所、院、校等事務應積極參與,並具有服務熱忱。

             (2)升等教師應提供申請升等前五年內參與系所、院、校事務及校外學術活動之具體事實,以供審查。

             (3)如有重要社會、文化、國際事務方面之貢獻,應提供資料與說明。

             (4)服務審查之評分:資料評分(70%)及教評會委員評分(30%)兩項加總,若未達80分,則不通過推薦升等。

                 資料評分為擔任校內各項委員會、系內學術活動規劃、校內外期刊 主編、編輯或審查委員等或由教評會認定之服務工作逹到4項獲70分,每增加1項加10分,增分計算至滿分為止。

  • 系主任於收受申請人所提之升等案後,應召開本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並將通過資格審查者之著作送院審查。本委員會於資格審查通過後,決議著作審查之建議人選四至八名。審查人應為校外學者專家,且不得低階高審。

系主任於收受院、系送審之著作審查意見後,應將審查人及服務單位保密、重新打字後,交由本委員會,依規定推薦升等人選送院。著作審查評定為不推薦之評審意見,提供予申請人。學術著作審查中有負面意見者,應由送審單位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提出書面回覆說明,併同著作審查意見表送各級教評會。

  •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升等期程如下:

  1.為協助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本委員會,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2.第一目之助理教授於來校服務第五年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含)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院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3.本委員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協調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院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4.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由院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

  • 申請人之學術著作及教學、服務資料,應於本委員會開會審查前公開展示一週以上。
  • 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據本點第一、二、三款各項資料對申請案充分討論。合於上述各級標準者,再付表決,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由本系送院校推薦升等。
  • 對升等未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且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四、本系為教學需要得聘請兼任教師,兼任教師之聘任案,除依相關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一般兼任教師新聘、改聘、續聘案,依學校相關規定及本系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辦理。兼任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者,應至校任職第二年,始得依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

    (二) 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之國際知名學者及與本校有學術合作協議大學或學術單位所推薦來校客座不支薪不擬申請教師證書之交換學者,得依行政程序專案簽准,不受第二點之限制。

五、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