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

八十二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82年5月30日)通過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94年5月2日)修正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95年10月23日)修正通過
97學年度第1次系務發展規劃委員會會議(97年12月29日)修正通過
97學年度第2次系務發展規劃委員會會議(98年1月19日)修正通過
97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98年3月2日)修正通過
98年3月11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5日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課程開授及異動處理要點第二點設立哲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其第四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九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六人為本系專任教師,兩人為學生代表。專任教師委員由選舉人以無記名方式票選產生,任期兩年,每學年改選三人,連選得連任。學生委員由系學會及所學會各推舉一名。

專任教師委員選舉方式如下:

一、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皆有被選舉權及選舉權。

二、選舉前由系辦公室製妥具有被選舉權者之全部名單,選舉人由該名單中最多圈選二名,得票數最高之前三名當選為委員,其次之三名為候補委員(如因票數相同而超出應選名額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委員出國或請假六個月以上者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學生委員推薦方式如下:

一、大學部學生委員一名,由系學會於每學年開始兩星期內推舉。

二、研究所學生委員一名,由所學會於每學年開始兩星期內推舉。

於推舉後,名單送交系辦公室。學生委員如因故出缺,得再次推舉。

第三條  本委員會研討之事項如下:

一、本系必修與選修課程之規劃。

二、相關課程之協調。

三、課程之加開、停開或上課時間之異動。

四、同仁關於本系課程之建議事項。

五、學生關於本系課程之建議事項。

六、本系主任交議有關課程事項。

第四條  課程之異動除因修課人數不足依本校課程開授及異動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外,其餘須於上課開始日一週前以書面詳述異動之內容及理由,送交系辦公室,由系主任召開課程委員會議決。

第五條  本委員會於每學期終了前一個月內開會一次,但必要時得由本系主任提議,或由本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本系教師皆得列席討論。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前,由系辦公室以書面徵詢同仁對課程之建議事項,彙整交本委員會討論。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