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教師減免授課時數以提昇學術研究實施細則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93年4月26日)通過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文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研究成果,協助教師傾力著述獲致具體貢獻,特依本校「提昇人文社會領域學術研究辦法」第三至第八條之規定及文學院提昇學術研究辦法第四至八條之規定,訂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教師為提昇研究成果,得依本細則之規定,於文學院公告之期限前一個月,檢具申請書、三年內研究成果、未來三年研究著述計畫等資料,由下列二方式中擇一向系辦公室提出減免授課時數之申請,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向文學院推薦。

一、每學期減免授課時數3小時(亦即由教授8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9小時, 講師10小時分別減為5小時、6小時、7小時)以傾力投入研究著述,為期三年;滿三年時需提出研究著述成果接受評鑑。

二、三年內選定一學期完全不授課俾全力投入研究著述,其他五學期則如常授課;三年期滿時需提出研究著述成果接受評鑑。

第三條  辦理第二條第二款三年內有一學期完全不授課之教師人數每學年不得超過本系全體教師人數10%,辦理第二條第一、二兩款減免授課時數之教師人數總和每學年不得超過本系所教師人數20%。

第四條  因教師減免授課時數而無法開設之課程,得由本系聘請不佔缺額之兼任教師擔任,以補足課程數及授課時數。

第五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得參酌下列原則綜合考慮後審定減免授課時數推薦人選:

一、系所整體授課情形(包括課程數、授課時數、教學品質)不受影響

二、過去三年內研究著述成績優良者優先,未達一定要求者不得申請

三、助理教授、副教授優先

四、年輕教師優先

五、近年獲多次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費補助者優先

六、過去不曾提出申請減免授課時數者優先

第六條  本系教師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上述減免授課時數之申請:

一、在本校任教未滿兩年者。

二、借調期滿者返系任教未滿三年者。

三、未通過學院教師評估者。

四、獲得減免授課時數且通過成果評鑑未滿一年者。

五、獲得減免授課時數但未通過成果評鑑未滿三年者。

六、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需加特別限制者。

第七條  獲准減免授課時數之教師,在實行減免授課期間,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其他專班授課,不得兼任其他公私立機構職務,不得執行其他公私立機構所委託之業務,不得接受國科會以外其他機構所委託與所提一年內研究著述計畫不相關之研究計畫,不得擔任本校各類行政職務,不得借調至其他單位服務,得免除出任各種校內委員會委員或會議代表之義務。因辦理時數減免而超出之時數,不另核發超支鐘點費。

第八條  減免授課時數教師之研究著述之成果應發表在經文學院正式會議(如院教評會、院務會議)所認定之國內外期刊,或有嚴格審查制度之出版社所出版之專書著作。

第九條  獲得減免授課時數之教師,應於申請案結束後之次年二月底前向本系提出研究成果,再由本系轉交院,接受評鑑。

第十條  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本院其他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