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諮詢委員會」組織章程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87年11月30日)修正

一、本章程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系務會議規程」第五條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由九人組成,除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八人由選舉人以無記名方式複選產生。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本系(所)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皆有被選舉權。

(二)本系(所)講師以上專任教師皆有選舉權。

(三)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擇日集中選舉,選畢當場開票。

(四)選舉前由系辦公室製妥具有被選舉權者之全部名單,選舉人由該名單中最多圈選四名,得票數最高之前八名當選為委員,其次之四名為候補委員(如因票數相同而超出應選名額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委員中出國或請假六個月以上者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三、本委員會由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自當選之是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由系(所)主任為召集人,開會時擔任主席。

五、系(所)主任應就系(所)務會議授權之事項召集本委員會討論及議決。

六、本系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應先交本委員會討論

七、本委員會推派本系(院)圖書委員、學術討論會負責人及文學院課程委員會委員

八、系(所)主任得就重要系(所)務召集本委員會討論。

九、本章程所謂之「專任教師」不包括客座、擴大延攬案及青輔會短期聘任案等所聘請之各級教師。

十、本委員會所有委員行同等職權,並擔負同等義務,除直接涉及委員個人之案件外,每一委員對任何議案均有討論及表決權。

十一、本委員會議所決議事項,應列入正式記錄,並於下次系務會議提出報告。

十二、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生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