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提昇學術研究辦法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93年4月26日)通過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文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激勵教師追求學術卓越,提昇國際競爭力,並協助教師傾力著述獲致具體貢獻,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提昇學術研究激勵辦法制訂準則」、「國立臺灣大學提昇人文社會領域學術研究辦法」(以下簡稱「本校提昇人文社會研究辦法」)、「國立臺灣大學學術研究貢獻給獎辦法」(以下簡稱「本校研究貢獻給獎辦法」)、「國立臺灣大學SCI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本校SCI論文激勵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提昇學術研究辦法(以下簡稱「本院提昇學術研究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有關提昇學術研究之具體措施包括授課時數減免辦法、外文著述潤稿經費補助辦法、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學術研究貢獻給獎辦法等四部份。本系依上述辦法相關規定之精神辦理。

第三條  本系有關教師減免授課時數之申請、減免授課時數教師研究成果之評鑑、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候選個人或團隊之推薦、學術研究貢獻獎候選個人或團隊之推薦,悉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一部份 授課時數減免辦法

第四條  本系教師提昇學術研究授課時數減免之具體措施,另以「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教師減免授課時數以提昇學術研究實施細則」規定之。

第二部份 外文著述潤稿經費補助辦法

第五條  為鼓勵教師以外文著述,凡本系專任教師之外文著述有潤稿需要者,得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或九月十五日前向本系提出潤稿經費補助申請,並以投稿至國際優良期刊為優先。該項申請由本系審查後,送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給予補助。將中文著述翻譯成外文,原則上不予補助,但該著述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具有翻譯為外文之重要價值者不受此限。補助經費之計算,依學校規定辦理,每篇論文潤稿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為原則。但前項論文翻譯經費補助不受此限。

第三部份 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

第六條  凡在本系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或其組成之團隊,過去三年內(由三年前之一月一日起至一年前之十二月卅一日止)於人文社會領域有具體學術研究貢獻,符合「本校提昇人文社會研究辦法」第十條所列之事實者,得於二月十五日前將相關資料送交本系,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院推薦。

第七條  本系向院推薦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候選人(團隊)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被推薦人(團隊)簡歷及過去三年研究成果。

二、被推薦人(團隊)符合被推薦條件之具體事實。

三、推薦理由。

第四部份 學術研究貢獻給獎辦法

第八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四年以上之專任教師,或包含至少一位任教滿四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之團隊,其於學術研究上的貢獻符合「本校研究貢獻給獎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將相關資料送交本系,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院推薦。

第九條  本系向院推薦學術研究貢獻獎候選個人或團隊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被推薦人(團隊)簡歷及過去三年研究成果。

二、被推薦人(團隊)符合被推薦條件之具體事實。

三、推薦理由。

其   他

第十條  本系專任教師,其表現符合「本校SCI論文激勵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參照本辦法之規定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院推薦。

第十一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