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88年9月27日)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89年3月6日)修正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96年2月26日)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106年4月17日)修正通過

依據

一、本細則依「國立臺灣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辦法」訂定之。

修課對象及相關規定

二、自九十五學年度入學新生起,規定本系學生必修「服務學習課程(一)」、「服務學習課程(二)」及「服務學習課程(三)」。三科必須分別依序於大一、大二、大三修習完畢。

三、本系「服務學習課程(一)」規定大一同學需於上學期或下學期修習一學期,學生需擔任服務工作十六週,每週須執行服務工作一小時,授課老師得依此工作時數靈活調度之。服務內容以本系系館及周邊之整潔維護為主,詳細工作項目及範圍由該課程授課老師協商分配。授課老師即該學年度之大一導師,上、下學期皆開課,原則上分單、雙號同學分別在上學期或下學期選修。為配合服務學習課程之執行,九十六學年度起之大一導師由系主任以每學年聘請兩位師長擔任為原則。

四、本系「服務學習課程(二)」規定大二同學跟隨導師所開設之課程修習一學期,亦得選修全校性共同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二)」。本系所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二)」以非專業性服務工作為授課內容,詳細工作項目及範圍由該授課老師規劃執行。該學年度之「服務學習課程(二)」由兩位大二導師以一人開設一學期之「服務學習課程(二)」為原則。

五、本系「服務學習課程(三)」規定大三同學跟隨導師所開設之課程修習一學期,亦得選修全校性共同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三)」。本系所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三)」以專業性服務工作為授課內容,授課教師應規劃以具備文化意義或深度思想內涵之校內或校外服務性工作為主,詳細工作項目及範圍由該授課老師規劃執行,該學年度之「服務學習課程(三)」由兩位大三導師以一人開設一學期之「服務學習課程(三)」為原則。

六、本系「服務學習課程(二)及(三)」亦可彈性移至寒暑假施行。授課老師得依其實際服務方案之內容在24~30小時之時數範圍內彈性訂定之。唯於寒假執行之課程以列入該學年下學期課程表中執行,於暑假執行之課程以列入該學年暑假開設之第三學期課程表中執行。

七、本系「服務學習課程(二)及(三)」之服務工作由該課程授課老師策劃,學生亦可另行選擇全校性「服務學習課程(二)及(三)」,唯以導師所策劃者為優先。本系教師所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二)及(三)」之課程規劃原則為︰

1.於學期中服務者,其時數不得低於16小時。於寒暑假中服務者,其時數為24~30小時。

2.服務機構須為校內外之合法組織或單位、或公益團體、政府機關、及政府登記在案之非營利性公益團體。

3.包含本系課程委員會認定之哲學推廣相關活動。

4.服務工作必須為不支薪酬者。

教學助理

八、本系所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一)(二)(三)」皆配置研究生教學助理一名,助理人選及酬勞由系主任召開教授諮詢會議議定之。教學助理需參加本校服務學習執行小組所召開之教學助理研習營,並依相關規定協助授課教師執行本課程相關作業。

成績考評

九、本系「服務學習課程」皆為必修,零學分,其成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計算。未通過者必須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十、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課程」者,須依學校規定以書面請假方式向系辦公室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

十一、凡請假者除公假外,其他請假均需以相同時數於當學期內補作,未補作之時數以曠課論,每學期曠課達五次以上者,該學期成績以不通過計算之。

獎勵

十二、本系「服務學習課程」之修課同學,由教學助理協助授課教師於每班同學中選擇一人為服務表現優良同學,期末報請本校服務執行小組,製作獎狀,於全系總導師時間中,由系主任頒發之。

管理與執行

十三、本系全體教職員工均對「服務學習課程」負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十四、本系「服務學習課程」之管理與執行,由系主任統籌,並委任各班導師擔任授課教師,負責執行。若需相關行政或經費支援,系辦公室應盡力協助或積極向學校或校外單位爭取。

附則

十五、本細則由系務會議指派特別委員會規劃,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由課程委員會討論修定,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