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

                        111.06.15 110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第五條,為明定臺灣大學哲學系(下稱本系)臺大校長獎之評選標準及程序,訂定本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

 

第二條    臺大校長獎每學年頒獎一次,本系之獎勵名額,由本校教務處依設置辦法計算決定之。

 

第三條   本系每學年學士班二年級至四年級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其前一學年修習哲學系課程達10學分以上,GPA名列該年級前三名,且未受懲處者,為本系臺大校長獎之候選學生。

 

第四條   候選學生欲申請臺大校長獎,應提交前一學年之成績單、學生獎懲證明書及申請表;若有其他優良表現,可提供有利審查之文件。

 

第五條   本系成立臺大校長獎評選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就本系具臺大校長獎資格之候選學生評選出獲獎者。

 

第六條 本系將獲獎名單送教務處簽請校長同意,由本校公告並頒獎。

 

第七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務處備查。

 

  【111.06.16發布】